今天上午,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点内容,马上来了解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十、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17〕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