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最新管理条例已经发布,重点变化各位可以先通过下文了解看看。也欢迎大家收藏,也可以转发给身边的亲朋好友。
《条例》明确,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三项修改为:“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等”。将第六项修改为“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等;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提醒:据第六十六条(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乘客携带物品和动物乘车方面,《条例》在“导盲犬”后增加“军警犬”。
第四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
(五)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提醒:据第六十六条(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票务方面,《条例》明确,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第四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
(三)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