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2月1日起,十堰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83元;茅箭区、张湾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950元,其他县(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
自2024年2月1日起,十堰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83元;茅箭区、张湾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950元,其他县(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
1、取消“提取、贷款二选一”限制
同一套住房,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提取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2、购买房屋可每两年提取一次公积金
购买全国范围内自住商品房;建造、翻建、大修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及额度:购房人、配偶及代际人每24个月可提取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拆迁安置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屋差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可提取公积金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十堰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缴存人可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购买住房,首付款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购房差额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支持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缴存人提交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根据购房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完成后,购房人可按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相关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4、省内各市州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
即日起,包括十堰在内,全省所有市、州、林区公积金可异地委扣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