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将骨灰安置于树下、草坪及花坛中,且不单独建墓碑或留标识,每例奖励2000元;参加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举办的免费骨灰撒江(河、湖、海)等不保留骨灰,不单独建墓碑或留标识的生态安葬活动,每例奖励3000元。
1、奖励对象遗体火化后,丧属自愿不使用骨灰盒或使用可降解的骨灰盒,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将骨灰安置于树下、草坪及花坛中,且不单独建墓碑或留标识,每例奖励2000元。
2、奖励对象遗体火化后,参加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举办的免费骨灰撒江(河、湖、海)等不保留骨灰,不单独建墓碑或留标识的生态安葬活动,每例奖励3000元。
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草坪葬、抛撒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励对象遗体火化后,在镇级或村级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的,由所在村(社区)干部负责生态安葬的指导和见证,由村(社区)或组织机构出具生态安葬证明,并附照片;在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的,由属地殡仪馆或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生态安葬证明,并附照片;采取骨灰撒散等方式的,由组织撒散的机构出具骨灰撒散证明,并附照片。
2、(街道)民政办及时对村(社区)收集的丧属提供的生态安葬证明及照片、丧属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进行初审,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汇总。
3、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殡仪馆及相关镇(街道)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及时将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方式划入丧属提供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