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从3月1日起,国内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将扩大至十地十机构。据悉,未来还会推出养老储蓄业务试点。那养老理财产品如何购买?购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就来了解看看吧。
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养老理财具有稳健性、长期性、普惠性等特点。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引入多种方式增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养老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主要是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
据介绍,首批试点机构均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试点地区符合条件投资者可持当地个人身份证赴对应机构的销售网点处,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途径购买养老理财产品。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表示,银保监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的试点,旨在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满足老百姓安全稳健的投资需求,补充目前金融市场上缺乏长期限养老金融理财产品的一个空缺。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我国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除了从今年起开展养老理财试点,银保监会未来还将研究推动养老储蓄业务试点,促进养老产品丰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最新《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试点地区扩大至10地:
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
试点机构扩大至10家理财公司: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对于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
《通知》还有这些要求:
试点范围扩大后,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地区销售养老理财产品,并采取有效方式严格控制销售范围,不得超出试点地区进行销售。
试点理财公司应当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