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天津市人才公寓最新的认定标准、支持政策等内容,已于近日发布。有需要了解的网友,可以来看看完整信息。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践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引进来津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向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分为宿舍型、酒店型、住宅型三种类型,分别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标准进行设计和监管。
第三条 人才公寓通过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改造或改建存量房。选择部分蓝白领公寓,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二)租购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新建公寓房。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第四条 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为原则,提供给人才使用,不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条 各区负责筹集、管理人才公寓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认定人才公寓工作。
第六条 人才公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日常生活、居住需要。
(二)消防、安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实现封闭管理。
(四)位于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五)有专业化运营团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人才公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便民服务、公共活动等设施或场所,满足入住人才多样化的生活需要。
第八条 认定人才公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各区人社局收集整理本区人才公寓认定需求,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人才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5.租赁房需出具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
6.运营团队构成情况及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规章制度。
(二)初审。各区人社局牵头,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才公寓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和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区人社局上报市人社局。
(三)评审。成立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评审。
(四)认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审定,并联合发文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应当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
(二)我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
(三)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软件园等我市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四)各区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五)我市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 人才公寓支持政策:
(一)新建、改建宿舍型、酒店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非居住类用地进行审批,经评审,需要考虑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的,由属地区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住宅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居住用地进行审批,执行居住区配套标准。
(二)人才公寓新增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四)鼓励各区采取奖励引进的形式,资助人才租住公寓。
(五)人才公寓项目可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区负责规划、筹建、管理本区人才公寓,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政策落实,并为入住公寓的人才、租赁公寓的用人单位做好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人社局负责统计并定期更新本区人才公寓入住情况、租金价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天津市人才公寓信息,并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区人社局会同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天津市人才公寓进行日常监管。对于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天津市人才公寓资格。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