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废吗?“满减”“打折”活动中销售的商品如何开票?有以上疑问的朋友,可以来看看官方答复。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以上说的都是商业折扣,均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第一行正常开具,第二行在金额税额处以负数体现折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于增值税而言,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故买家支付尾款,除特殊货物外,商家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