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和各位介绍,武汉女性职工在哺乳期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武汉生育津贴的待遇规定。如果还不是特别清楚的话,欢迎了解。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三)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女职工哺乳期满,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生育津贴待遇包括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1、女职工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2、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温馨提示:
武汉市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女性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产检、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但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