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给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做合理吗?针对以上问题,市人社局已经给出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更强,能够更好地适应一些工作岗位,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对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因此,上述提到的情况,公司未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给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无论是否参加商业险,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