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产假天数变了之后天数新增的30天是怎么发公司,工资由谁支付呢,关于这点也是有人提出,下面了解下吧。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鉴于目前武汉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仍执行原有规定,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 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五条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法规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待遇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1、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2、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