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专题内容,准备和大家介绍下公租房的选房规则和流程等内容。有不清楚的朋友正好可以来了解下,建议收藏一份在手机或电脑里。
1、运营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户型、套数、申请登记户数、选房现场条件等因素,分批次和场次安排申请人参加选房。
2、正式选房前15天内,项目运营机构应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开放日”活动。在“开放日”期间,运营机构应依据配租房源套数,按选房顺序号通知申请人到项目现场了解房源租赁具体情况,以及选房时间、批次、场次、规则和注意事项,以便申请人做好选房准备。
3、运营机构应选择适合场所,作为选房现场。选房现场内分检录区、信息发布区、候选区、选房区等功能区域。
4、具有选房资格的个人也可以在项目“开放日”期间,向运营机构提出采取多人合租方式。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以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为唯一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其余共同申请人选房顺序号作废。
1、选房工作由项目所在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运营机构应按照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
3、原则上,1人户应选择集体宿舍或单间等较小建筑面积的户型;2-3人户应选择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左右住房,4人户及以上家庭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住房。
1、申请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租赁资格证明、申请配租登记单等证明材料。运营机构应在选房现场检录区对申请人携带的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并发放现场选房号牌。
2、经验证通过的申请人可以进入选房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选房现场一般允许每户不超过2名家庭成员(含申请人)进入,并要求在选房现场遵守现场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
3、选房现场应设主持人,主持人负责组织选房活动开展,并宣读选房规则。选房现场应实时提供可选房源信息情况,以便于申请人在候选区和选房区做好选房准备。
4、选房现场由主持人(或通过电子设备)按选房顺序进行叫号,被叫申请人应到选房区进行选房。每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到选房区进行选房。
5、申请人应自行选择住房。申请人选定住房时间限定为3分钟。超过3分钟未确认房源且未作放弃表示的,视为超时;在规定的操作时限内表示放弃房源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申请人选定房型后须填写选房登记表,由本人签字后,交给管理人员登记,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6、主持人(或叫号电子设备)连续叫号3次,被叫申请人未到选房区或不作应答的,但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之前进入候选区的,视为迟到;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仍未进入候选区的,视为缺席。
申请人迟到和超时的,可以在当场次其他申请人完成选房后补选房,2户或2户以上有上述情况的,申请人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申请人缺席的,可以在该批次申请人选房结束后参加选房,2户或2户以上缺席的,申请人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
7、运营机构在选房结束后,应将结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现场予以公布。区房管部门、市保障中心应分别在区政府政务网、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部门要将选房和公示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和市保障中心备案,并通知运营机构向选房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申请人须按配租确认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约的,承租人应提前与运营机构约定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
取得选房资格无故不参加选房、参加选房放弃选房权利以及选定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利,应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其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由发证部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