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是比较大的。目前低保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报销比例等如下内容了解。
1、本医保主体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治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 给予 100%全额资助 ;
对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 不低于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 按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2大病补充保险
年度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以上部分 ,纳入大病保险保障。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 起付线降低50% 、 报销比例提高5% 、 取消封顶线 的倾斜支付政策。
3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
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住院费用;
符合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 病)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 个人自付费用部分 ,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 。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具体疾病种类和救助比例如下: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 等五类重特大疾病符合规定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 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
其他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门诊医疗费用, 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元 。
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 年救助限额按单病种最高年救助限额执行 。
(3)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置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 100%、80% 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起付标准分别为 3000元、7000元 。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照 70%、60% 比例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
一般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 年救助限额为 2.6万元 ;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2.6万元 ;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1万元 ;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1万元 。
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 年救助限额为 7万元 ;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8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7万元 ;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4万元 ;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按6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 3万元 。
(5)托底保障措施: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超过7000元 ,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由请符合条件的,按照 50%比例 给予倾斜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
0 3因病致贫返贫怎么保障
1
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
因病返贫预警范围
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
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 的 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2
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无法直接获得医疗救助的,可通过依申请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由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照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依申请救助资金 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当年年度救助限额 。
0 4
医疗救助对象怎么享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站式”直接结算 ,对未通过“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 “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 。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件住院, 实行 “先诊疗后付费” ,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
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 执行武汉市救助标准 ,未按照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近期(6月14日起),我市调整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其他困难对象救济标准。
(一)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910元/月/人提高至940元/月/人,
农村低保标准从780元/月/人提高至82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00元/月/人提高至1600元/月/人;
(三)孤儿养育标准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从1820元/月/人提高至1880元/月/人,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2912元/月/人提高至3008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