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各位讲讲,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的最新规定,以及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需要的朋友可以先收藏本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20%;家庭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30%。
1、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家庭首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家庭二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 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80%(家庭二套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与本地记录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异地贷款类型为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停缴现象。
(3)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配偶)在近6个月内有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记录的,暂缓受理其贷款申请。
(6)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7)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即: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8)配偶方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参与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9)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