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组合贷款,为什么不能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有网友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疑问,目前该问题已经得到回复。如果各位有同样的问题,不妨来了解下相关规定。
网友:第一套房子是公积金贷款二十万,房子已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第二套房子为组合贷,公积金贷款五十万,为何不能取出公积金余额归还商业贷款?
答: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3号)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 其中,首套自住房是指: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因您有两笔公积金贷款记录,故不满足首套房组合贷款提取条件。
同时,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3号)规定,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注:购买存量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办理满6个月后,再提取公积金)。其中,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仅有过一套房的公积金使用记录,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
职工及配偶公积金使用记录通过以下条件查询:
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购买住房类提取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委托扣划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因您的二套房是组合贷款形式购买,故也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您的情况可办理公积金委托扣划业务,使用公积金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网友:武汉公积金提取,配偶授权时显示暂不需要配偶授权是什么情况?
答: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3号)规定,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每一自然年可办理一次租房提取,用于支付上一年房租,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可以提取36000元。
可注册登陆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选择“业务办理-提取申请-租房类提取-商品房”经由配偶授权后自助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配偶授权需录入配偶信息进行授权,而不是录入提取人本人的信息,建议重新操作录入正确的信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