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二手房交易市场已经逐渐扩大,不少人在考虑经济、地理位置、时间等因素都会选择购买二手房来代替新房。当然购买二手房的程序可能比新房的还要多一点,那在购买二手房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到房屋的很大风险。
房主有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借贷或转手,即使今天没有未来办理获得后,房主还可以借贷和转手。所以最好自由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计的、有家庭共计的、还有夫妻共计的,对此买受人应该和全部共有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计财产,买受人与其签定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有些二手房在出让时,存在物上开销,即还被别人出租。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侧重过户手续,而不留意是否存有出租时,买受人极有可能获得一个无法第一时间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还包括大部份国家均认可“交易不破出租”,理论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对付在先正式成立的出租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略,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发较少纠纷。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留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拨给还是转让,拨给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交还;转让是房主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
还应留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当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取决于时,就有点不划算。
有些房主转售二手房有可能是已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大约要面对强拆,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有可能负面影响通风、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转售,作为买受人在购置时应全面理解详细情况。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出让时有一定容许,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置时要防止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拨给,出让时应交纳土地使用费。
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出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留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同侵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有些房主在出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年欠薪,且已负债累累数目极大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置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分担。
有些中介公司违法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缴纳的全部购房款亦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低廉,岂不知如果被银行找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分担。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确切,如:合同主体、权利确保、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问题、签定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