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申请什么都是需要审核的,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审核通过,那廉租房资格申请的审核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
凡符合《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
(一)受理申请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须查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查验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登记
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等资料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承诺书》(附后),对其申请资料及其内容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并同意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对其本人和家庭的住房、经济状况予以核查、公示。
(三)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申报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协助调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跨辖区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其内),
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网上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在《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四)组织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等情况。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反馈的公示回执等材料应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将公示地点、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数字化影像的方式存档备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申请家庭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意见书》(附后),并说明理由。
(五)审核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区民政部门。
(六)按户建立申请登记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
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复核(区民政、房管部门)
(一)区民政部门复核申请人家庭收入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我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等相关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重点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婚姻状况等。
经审核,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房管部门。
(二)区房管部门复核申请家庭住房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现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区房管部门应将被举报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反馈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房管部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责任人应当在《武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相应栏目填写核查意见,
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于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核准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区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管理工作台账,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四、信息备案
区房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五、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将各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相关信息统一发布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示。
同时负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年度拟订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检查工作计划,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是否符合现行保障条件进行检查,
并作出书面报告。
市、区房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