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武昌区、洪山区和经开区都发不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那白沙新城北片一号地块的范围,以及房屋补偿方式都进行了说明,需要的了解的朋友就不要错过下面的内容了。
关于《武昌区白沙新城北片1号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昌区白沙新城北片一号地块项目已列入《武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取得规划意见及规划范围附图,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武昌区人民政府拟对白沙新城北片一号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白沙新城北片一号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总建筑面积约17.5万平 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约838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的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若与直管产及自管产单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为准。
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1.房屋价值补偿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临时安置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搬迁费3000元。
4.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其他补偿内容还有: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货币补偿补助、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签约搬迁奖励、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等
关于《武昌区余家头H3扩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昌区余家头H3扩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已列入《武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取得规划意见及规划范围附图,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武昌区人民政府拟对武昌区余家头H3扩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武昌区余家头H3扩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总建筑面积约0.3万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约19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的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若与直管产及自管产单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为准。
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1.房屋价值补偿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临时安置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搬迁费3000元。
4.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其他补偿内容还有: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货币补偿补助、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签约搬迁奖励、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等
关于《武昌区晒湖片鹦鹉洲棚改项目——鹦鹉洲长江大桥武昌区岸扩大项目用地11号地块及扩大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昌区晒湖片鹦鹉洲棚改项目一鹦鹉洲长江大桥武昌区岸扩大项目用地11号地块及扩大用地项目已列入《武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取得规划意见及规划范围附图,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武昌区人民政府拟对武昌区晒湖片鹦鹉洲棚改项目--鹦鹉洲长江大桥武昌区岸扩大项目用地11号地块及扩大用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武昌区晒湖片鹦鹉洲棚改项目--鹦鹉洲长江大桥武昌区岸扩大项目用地11号地块及扩大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92万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约461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视为一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的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若与直管产及自管产单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为准。
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款。
1.房屋价值补偿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临时安置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搬迁费3000元。
4.保底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其他补偿内容还有: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货币补偿补助、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签约搬迁奖励、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等
《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因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2019-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8]1915号)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自规用[2022]003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洪山区人民政府拟对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轨道交通5号线起点调整工程项目(科技大学站、红霞站及区间),共计两个站点、三个区间。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项目征收土地面积约180亩;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1800平方米,被征收人约10户,均为公建单位被征收人。
四、征收补偿方式
1、补偿方式
被征收 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
①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凯乐桂园二期。该房源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系毛坯现房。房屋均价每平方米24000元(按照一房一价)结算。交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等。
②商业门面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光谷步行街香榭丽舍临街商铺。该房源位于光谷步行街,系现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业用地。交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毛坯房。
③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时间顺序,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顺序。
上述房源结构、户型、朝向、设计方案等均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房屋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2、房屋价值计算方式
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未经登记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面积,下同)。
对公建单位采用房地分离评估的,房屋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按重置价标准评估确定。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查询
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
①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 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②房屋搬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具体补偿标准,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其他补偿内容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装修补偿、签约搬迁奖励、其他赔偿等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 《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公布、第275号令修订)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等相关规定,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拟对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本项目实际,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项目名称
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
三、项目调查概况
经开大道(原两军二路)(檀军公路-龙湖北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2210.75平方米,被征收人1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776.31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经与被征收人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附属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和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300元/㎡以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附属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
1.构筑物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构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补偿
方式一:
(1)电话移机费(报装费):216元/部;
(2)宽带移机费(报装费):308元/部;
(3)有线电视迁移费:380元/户;
(4)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分体机300元/台、窗机200元/台;
(5)电表:分表150元/块,独表500元/块;
(6)水表:分表100元/块,独表500元/块;
(7)管道煤气报装费2300元/户,超过23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8)太阳能热水器按2000元/户给予补偿,超过2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9)防盗门500-1200元/个,根据其品质补偿;
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方式二:
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1万元。
由被征收人从以上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四、房屋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
征收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其他用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残值予以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