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专业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发生在美国的“罗伊案”。据说,美国最高法院或将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因为目前最高法里保守派大法官占据多数。可能有些朋友还不太清楚罗伊案的过程和意义,下面就来做个简单的介绍。
结果为罗伊胜诉。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作出支持罗伊的判决,认定德州刑法过分限制了妇女的自由选择权,违背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将堕胎权划归到隐私权的范畴,并搁置判定胎儿生命权。
案件发生在1970年,当时罗伊需要堕胎,但德州的法律不允许堕胎。无奈之下她只得求助女权组织。在女权组织的帮助下,该女子起诉了当地名为亨利·韦德的司法长官。在全美引发了一场选择权,母亲和生命权(胎儿)谁更重要的大讨论。最后罗伊胜诉,标志着美国女性拥有了堕胎权。
罗伊判例是确立堕胎权的里程碑。对于支持堕胎权的人士来说,此项裁决虽有未竟之处,但毕竟这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因为它赋予了怀孕妇女在一定时期内的不受限制的堕胎权。
然而对于主张保护未出生婴儿的权利、反对堕胎权的人士而言,罗伊判例开始了反堕胎运动的开始。
自此,合法及非法的反堕胎事件频繁发生,目的就在于推翻此项判决。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出来的最有震撼力的判例,而且这个案子之离奇,超乎人们的想象。
案子里面的罗伊,本来她就是想要堕胎的,但是多年以后,罗伊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忏悔,变成了反堕胎的坚定拥护者,而那个被告韦德在多年以后却认为堕胎是孕妇可以自己决定的事情,妇女应该享有堕胎权。
实际上堕胎权这种“主张互换”的情况,极其普遍,这又加大了关于堕胎讨论的混乱度。美国民主党坚决支持堕胎权,而共和党坚决反堕胎,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很多方面可以妥协,但是在堕胎方面从没妥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