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需求越来越高,网络也成了很多人抒发内心想法的地方,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私人权利被侵犯,新的人格权被提到了民法典中,到底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
2月21日,最高检举行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人格权”这个概念,已经随着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而日益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什么是人格权、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最高检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对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对大众来说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人格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一种较为抽象的权利,它包括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一旦被侵犯,虽然未必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却会使得受害者在精神上极其痛苦。例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后,因为无法承受网络暴力而罹患抑郁症。在一些涉网络暴力案件中,有受害者甚至因为不堪谩骂而自杀。
网络时代,人格权受侵害成为普遍“痛点”。网友们用“社会性死亡”来指代个人在互联网上尊严的丧失。“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让人“社死”很容易,但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却很难,对网暴者的责任追究更是难上加难。
在过去,人们对保护人格权往往不够重视。网络上造谣诽谤、信息泄露等现象并不少见,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并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人格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另一方面,从刑法来看,诽谤罪一般是自诉罪,受害人取证非常难,维权成本高,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在“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出轨”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追诉,就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
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之后,必然在精神层面有更高的要求。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满足人们对人格尊严的更高需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的尊严既要体现在线下,也要体现在线上;既要在日常生活中维护,也应在司法实践中凸显。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检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以人为本”,就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期待基层司法机关以指导性案例为鉴,让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网络时代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强大司法合力,让网络空间更加风清气正。(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