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很多人失去了工作,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很多人都发现了有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两种失业金,那这两种失业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领取,能不能两个一起领取?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种失业金有什么区别吧!
失业补助金
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规定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领取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失业补助金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补助金
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4个新城区1500元/月,失业金标准提高后,武汉市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每月能领取1487.5元或1275元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90%计发。西安市最新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0元/月。
失业补助金
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
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
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3.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补贴等
看完之后,是不是稍微清楚了一点。如果有失业的小伙伴,记得看清楚申领条件和标准,领取属于自己的保障。
一、武汉失业保险金怎么领?主动辞职不能领失业金?
【答】享受武汉市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必须按规定缴满一年;非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要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
所以,员工主动辞职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倒闭或单位开除的员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失业人员在求职机构登记后,求职机构将为其免费提供3次求职信息,如果失业人员不去的话,那么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申请领取失业待遇。
二、领取失业金,会被记入档案吗?
【答】会被记入档案。失业金领取是要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时会进行失业登记。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缴纳期限是连续还是累计?
【答】累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自己缴纳社保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