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时候商家开店遇到一些不讲道理的客户也是十分头痛的一件事情,现在消费者协会保护更偏向消费者一些,商家经常遇到维权困难的情况。比如说修车客户不缴纳修车费,现在民典法出台关于这种情况的制裁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商家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顾客支付费用,本是天经地义。可是,如果顾客不愿意支付修理费,商家该怎么办?民法典明确规定,顾客拖欠修理费,商家可对加工、修理物进行留置。
王先生因车辆发生撞护栏的交通事故,后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出险地进行查勘,并核定车损49000元,施救费300元。查勘完毕后,王先生将车辆拖到某汽修公司进行修理。车辆修理完毕后,花费修理费52000元。该汽修公司通知王先生支付修理费并提车。
王先生提出,先开具修理费发票,让其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然后再支付车辆修理费。汽修公司向王先生开具了修理费发票。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车辆修理费52000元汇入王先生的账户。
此后,王先生并未将车辆修理费支付给汽修公司,也未提取车辆,汽修公司迫于无奈留置了王先生的车辆。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法官李敏介绍,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在本案中,某汽修公司基于修理合同关系,合法占有王先生的车辆,王先生拖欠的修理费用已届清偿期,同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形,在王先生未予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某汽修公司对王先生的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期限来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李敏表示,为了避免留置权人无限期占有留置财产,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