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最新的消息通知称,酒后接替代驾由驾驶员自己行驶进入小区并不算醉酒驾驶。针对这一规定不少在武汉的市民也纷纷询问说,武汉市会不会执行这一项相关规定,如果在酒后驾驶进入小区发生交通事故又该怎样评判呢。
近日,浙江省下发了“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分析说,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变轻,而是对以前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重申,没有变化。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李涛说,醉酒挪车与醉酒开车是不一样的概念,开到小区里面还是醉驾,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醉驾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