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制垃圾分类的脚步越来越近。昨悉,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分类标准、具体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瓶等。
2、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4、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1、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居民来说,违反以下情形,将会面临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