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档案馆长期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以反映汉阳区域内各历史时期为主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文献、图片、资料等。下面是征集公告原文,一起了解下吧!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区相关档案资料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
(一)革命档案资料
1、反映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和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资料、照片、音视频等档案资料。
2、各个革命历史时期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证件、获奖证书和录像等资料。
3、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地图、宣传品、牌匾、签名、票据等实物档案。
(二)重大事项档案资料
4、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和汉阳区各项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等重点领域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实物、声像以及重要的碑文、铭文、拓片、书刊报纸等档案资料。
5、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来汉阳区视察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音视频及其它档案资料等。
(三)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6、反映汉阳区各个历史时期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形成的各种文书、典章法规、报刊传单、旗帜印章等档案资料。
7、反映汉阳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百姓生活、地域地貌、民俗民风、民族宗教、城市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方面的老物件、老照片、手稿、刊物、画册、信札、图文影音和商铺牌匾等档案资料,以及相关的电报、嘉奖令、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和各种文契、证照、货币、票证等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8、公开出版或手工编纂的姓氏谱、家谱、宗族谱及相关研究资料;古谱孤本的原件或复印件、手抄本、影印本、铅印本、拓本;古谱、古谱新翻印版本和近年来新编修版本的原件等档案资料;
9、汉阳区出版的反映区情、区貌的文史资料。
(四)其他档案资料
10、历代编修的各类史、志、鉴、图书、画册、内部刊物、典章制度等档案资料;
11、其它具有历史性、价值性、可考性的档案资料。
(一)自愿捐赠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区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代管
经鉴定,对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经双方协商,区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不收寄存费。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三)复制
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对原件进行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四)所有权归属
捐赠和复制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1、凡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本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2、提供档案的单位、团体、个人保证所提供档案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无权属和版权争议。对征集档案资料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区档案馆聘请3人以上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3、档案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永久保存价值,除原生电子文件外应为原件。
4、征集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须提供简要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5、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数码图像需以jpg的格式,文件大小在2MB以上。照片请附简单文字说明,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背景、摄影者以及与照片内容相关的历史背景介绍等。如是翻拍的照片须注明。提供的照片须清晰,尺寸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可以是一张或者一组。
6、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录制的对象、地点、中心内容、人物、摄录者、摄录日期等。
7、征集物品不限材质、造型、工艺、用途等,外观要求完整,无明显缺损变形,非仿制品,能够反映时代印记。
8、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如果发现侵权纠纷,后果由提供者承担。
9、征集档案资料时,由区档案馆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经办。征集档案资料人员应当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5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资料移交入库。移交时要有详细的交接清单,并经捐赠双方和区档案馆科室负责人签字。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提供者可直接到武汉市汉阳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宜,也可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武汉市汉阳区档案馆联系。联系电话:027-84682816,联系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徐家大湾372号,邮编:4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