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荆州各区纷纷发布了二孩三孩补贴政策,其中包括二孩、三孩生育补贴和托位补贴。下面小编便为大家带来2024年荆州二孩、三孩生育补贴政策,包括具体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流程等,赶紧了解一下吧!
一、生育补贴政策
(一)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荆州市内户籍,自2023年7月24日起共同依法生育的二孩或三孩自出生起一直落户在荆州区的家庭。
(二)孩次计算原则
按夫妻共同生育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补贴标准及申报时限
二孩家庭一次性补贴6000元、三孩家庭一次性补贴12000元。生育补贴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2023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二孩或三孩家庭,申报时间截至2025年7月31日;2024年8月1 日以后出生的二孩或三孩家庭,应在二孩或三孩出生1年内申报。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
(四)申报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二孩或三孩的户口簿(含户口首页);
3、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的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领取人银行卡(荆州农商银行)复印件;
5、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荆州市内其他县市区户口的,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生育补贴的证明。
离婚或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申领流程
1、自主申报,村居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夫妻双方准备申报所需资料后自行主动向二孩或三孩入户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并填写《荆州市荆州区生育补贴申报审批表》。村居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夫妻双方是否均为荆州市内户籍、出生婴儿是否为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的二孩或三孩、二孩或三孩自出生起是否一直落户在荆州区,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收集的申报资料签署初审意见,填报《荆州市荆州区生育补贴发放花名册》后报送至所属镇(街道、管理区)卫计办。
2、镇办审核,汇总公示。镇(街道、管理区)卫计办应及时对村居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生育补贴申请材料和《荆州市荆州区生育补贴发放花名 册》报送至区卫健局复核。
3、区级复核,发放资金。区卫健局于每年11月上旬前对各镇(街道、管理区)卫计办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纳入生育补贴发放范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发放至领取人银行账户。
(六)补助周期和发放方式
2023年7月24 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二孩或三孩家庭,在2024年9月30日以前申报的,补贴资金于2024年 底前发放;2025年起,上一年度10月1 日至当年9月30日提交申报资料的为一个补助周期,补贴资金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
二、托位补贴政策
(一)基本条件
申报托位补贴的托育机构(含收托幼儿园)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回执且执行普惠收费价格;
2、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3、开办以来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二)补贴标准及申报时限
托位补贴政策自2023 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根据托育机构实际招收情况,按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分别按每个托位各500元计算。每名3岁以下 婴幼儿在托时间不低于3个月,在托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将各婴幼儿在托时间合并计算。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机构所在村居提出托位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
(三)申领流程
1、自主申报,村居初审。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行主动向机构所在村居进行申报,申报时填写《荆州市荆州区托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托育机构备案回执、荆州区托育机构收托花名册、考勤记录、收费凭据、托育机构银行账户信息。村居应及时对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8月底前填报《荆州市荆州区托位补贴发放花名册》后连同机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至所属镇(街道、管理区)卫计办。
2、镇办审核,汇总公示。镇(街道、管理区)卫计办应及时对收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对婴幼儿入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托育机构反馈;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署审核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荆州市荆州区托位补贴发放花名册》汇总数据后报送至区卫健局。
3、区级复核,发放资金。区卫健局于每年11月上旬前复核完毕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托位补贴发放至托育机构银行账户。
(四)发放方式和补助周期
托位补贴每年发放1次,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 日为一个补助周期。
三、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补贴政策
(一)基本条件
经省卫生健康委命名的示范性托育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
(三)申报流程
由托育机构直接向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区卫健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托育机构账户。
一、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一)申报资格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沙市区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7月24日零时起生育政策内二孩、三孩的家庭;
2、新生儿父母需提供沙市区房产证明;
3、新生儿首次落户沙市区,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为沙市区户籍,另一方可以为荆州市内户籍;
4、申报对象以夫妻共同申报为原则,丧偶、离婚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申报,需提供相关证明;
5、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6、生育二孩、三孩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生育补贴;
7、已在荆州市其他地区领取过二孩、三孩生育补贴的情形不予发放。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 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三)申请时限
1、2023年7月24日零时至2024年6月2日出生的新生儿家庭, 申报时限至2025年6月2日截止;2024年6月3日零时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家庭,在新生儿出生1年内申报。
2、申请对象向新生儿首次入户的户籍地所属社区(村) 自主申报,各镇、街道负责初审。该子女超过1周岁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
(四)提交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 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房产证明、全家户口簿、各孩次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银行卡号,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查看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托育机构补贴
分为托位补贴和省级示范性机构托育补贴两类。
(一)托位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登记并在荆州市沙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的区内托育机构和收托幼儿园。
2、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入托情况,按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其中,全日托按春季、秋季学年(1-6月、7-12月)各500元计算,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时间不低于3 个月。入托数据按年度统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3、核算方式: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一年内核算一次。在托时间 3个月及以上,按补贴标准发放;在托时间超过30天、不足3个月
的婴幼儿,可将各婴幼儿在托时间合并计算;在托时间不足30天的婴幼儿,不予发放。在托期间变更入托机构、入托类型的,不重复发放。
4、申请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上一年度的入托资料交所属社区(村),各镇、街道负责初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2023年秋季学期入托资料的申报时限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
5、提交资料:入托情况台账、学费票据存根、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在托情况记录、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查看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 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补贴
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按照《湖北省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示范性机构创建工作方案》(鄂卫办通〔2022〕55 号)要求执行。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及资格审核
申请人将资料原件、复印件提交所属社区(村居)进行初步审核,由街道(镇)汇总后交沙市区卫生健康局终审确认补贴资格名单。
(二)发放补贴
各类补贴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生育补贴汇入申报家庭个人账户,托育补贴汇入托育机构预留账户。
(三)数据汇总
定期对申请补贴、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 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一、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一)申报资格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开区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7月24日零时起生育政策内二孩、三孩的家庭;
2、新生儿首次落户经开区,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为经开区户籍,另一方可以为荆州市内户籍;
3、申报对象以夫妻共同申报为原则,丧偶、离婚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申报,需提供相关证明;
4、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5、生育二孩、三孩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生育补贴;
6、已在荆州市其他地区领取过二孩、三孩生育补贴的情形不予发放。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三)申请时限
2023年7月24日零时至2024年9月26日出生的新生儿家庭,申报时限至2025年9月26日;2024年9月27日零时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家庭,在新生儿出生1年内申报。
申请对象向新生儿首次入户的户籍地所属社区(村)自主申报,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负责初审。新生儿转户口的情形不予发放。该子女超过1周岁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
(四)提交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全家户口簿、各孩次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银行卡号,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以上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托育机构补贴
分为托位补贴和省级示范性机构托育补贴两类。
(一)托位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登记并在荆州经开区公共服务局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的区内托育机构和收托幼儿园。
2、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入托情况,按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其中,全日托按春季、秋季学年(1-6月、7-12月)各500元计算,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时间不低于3个月。入托数据按年度统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3、核算方式: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一年内核算一次。在托时间3个月及以上,按补贴标准发放;在托时间超过30天、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可将各婴幼儿在托时间合并计算;在托时间不足30天的婴幼儿,不予发放。在托期间变更入托机构、入托类型的,不重复发放。
4、申请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上一年度的入托资料交所属村(社区),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负责初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2023年秋季学期入托资料的申报时限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
5、提交资料:入托情况台账、学费票据存根、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在托情况记录、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补贴
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按照《湖北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示范性机构创建工作方案》(鄂卫办通〔2022〕55号)要求执行。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及资格审核
申请人将资料原件、复印件提交所属村(社区)进行初步审核,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交公共服务局医保卫健科终审确认补贴资格名单。
(二)发放补贴
各类补贴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生育补贴汇入申报家庭个人账户,托育补贴汇入托育机构预留账户。
(三)数据汇总
定期对申请补贴、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各托育机构、收托幼儿园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婴幼儿入托信息台账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2、各乡镇(街道)卫健部门应及时做好资料初审、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和归档工作,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数据真实。
本实施细则与《中共荆州经开区党工委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生效时间同步实施,由经开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