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一些朋友想了解,武汉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如何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准备哪些材料?有疑问的话,就不要错过下面的内容了,希望给各位提供了有用的帮助。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分娩且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由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护理假津贴由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所在参保单位申领。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规定,参保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受理资料如下: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病历资料;
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武人社规〔2018〕1号)规定: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津贴天数
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举例
如果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9000元,那么正常生育分娩核发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 30*128=3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