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休产假期间会正常发工资吗?还是产假之后给生育津贴?关于这点不少市民询问,下面了解下。
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剖腹产按照难产休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江汉区:根据武人社规{2018}1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告知关于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核发基数:
(一)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关于转发的通知》(武医保{2019}67号)规定告知职工的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核发: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