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办法,基本具备已认定为市或洲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传承人2年及以上,在某一团体被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下面来看申请条件和申请办法。
你需要持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的推荐报告、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以及附属材料4样材料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请确保材料真实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四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四)是传承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员,在其所在团体、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
(五)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
第八条 群体传承性强的省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传承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传承地不一致的,应当向传承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会。
申报人是省直单位的,参照以上程序进行遴选推荐,可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二)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的推荐报告;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召开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分若干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组对各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会提出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培养传承人;
(六)维护所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宏观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要根据项目保护规划与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和绩效评估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法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从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发放应与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 接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取消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其所在的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核实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州)、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03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一直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目前已认定5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71人,为全省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为更好传承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从2017年开始,厅非遗处就着手制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其他兄弟省份有关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起草了《管理办法(讨论稿)》,召开了部分市(州)、县文化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项目保护单位和省级非遗代表生传承人代表座谈会,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并经厅办公室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5月29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分5章27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传承人基本要求等。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认定。共11条,这一章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为申报认定工作周期、申报条件、申报数量、不得申报的情形、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认定程序、评审要求、评审、审议公示、公布等。
(三)第三章为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共2条,主要内容为依据《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四)第四章为管理。共8条,这一章是《管理办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内容为属地管理、管理要求、传承补助、传承补助使用规范及处理、表彰奖励、退出情形、退出程序、传承人去世。
(五)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从构思到形成,前后经历了前期调研、理性思考、理清思路和组织起草、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法规性审查和反复修改完善等过程,本《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遵循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的制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框架结构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上相一致。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引用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关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所以我们规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我们参照此做法,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每5年开展一次;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坚持问题导向。
近年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的经验基础上,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申请人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关于申报的数量,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群体传承性强的省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明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的职责,规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市(州)、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省文化和旅游厅实施宏观管理。
(三)突出可操作性。
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省直单位非常明晰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并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会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产生、评审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来源: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