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于小区公共收益部分谁来用,如何用成为业主、物业公司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相关规定并不明确。2020年北京市对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回复,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了明确权益界限,下面来看相关规定。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关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那部分公共收益,并不是物业想怎么用都可以,而是需要向业主通报,由业主共同决定,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十五届〕第2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与之前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有八大亮点:
一是引入“物业服务人”的概念。《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这一规定的出台促进了物业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使物业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增强,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二是明确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工作格局。《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这一规定再次强化了党建引领的重要性。
三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提出限制性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在届满前应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前期服务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
四是业委会将承担更多责任。首先,《条例》放宽了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将建设单位也纳入了适格的申请主体当中;其次,失信的自然人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职权清晰。《条例》明确了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三个条件。截止到7月31日,《条例》施行满3个月,累计成立485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时,《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组建以及组建之后的具体职责也做了清晰规定。
六是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足机制。《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通过公共收益补充和业主个人补足。这对于促进住宅社区的及时维护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是物业管理内容更加公开化。《条例》第七十条对物业服务人需要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扩充细化,其中包括了百姓最为关注的车位出租、装饰装修、公共收益等内容,使得业主可以清晰知晓园区内的重要事项。
八是违法行为治理进一步完善。《条例》第七十八条对园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应在《条例》第七章中确定了执法单位和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