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武汉市今年不少区三旧老房已经被拆迁改造,那么我青山区2019年有哪些地方需要被拆迁呢?而近期即将拆的地方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武汉青山区2019拆迁范围,武昌生态文化长廊(青山段二期)征收及补偿。
为加快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对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含江南中心绿道武九线综合管廊)工程(青山段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2018〕001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项目名称: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含江南中心绿道武九线综合管廊)工程(青山段二期)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范围:武昌生态文化长廊(含江南中心绿道武九线综合管廊)工程所涉及的青山区建设三路两侧的棚户区房屋(详见拟征收范围线)。
调查概况:征收总户数约21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837.69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征收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红卫路街办事处。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被征收面积和房屋用途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签约期限:签约期限3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采取“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
(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选房顺序。
4、产权调换房源
城投·秀水青城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汇处,产权调换房套数:15套,户型: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二厅,面积:82平方米至131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本项目被征收户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2000元/平方米。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单)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五、住宅房屋搬迁补偿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每户1600元。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户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含)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对于自行封闭的阳台,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补偿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的,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
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
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
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
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
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
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
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
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
(一)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二)保底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
1、低保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的,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残疾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
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失独家庭困难补助
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部门复核后按1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
(四)个人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
(二)征收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四)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向征收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一)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奖励,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计算;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进度奖
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证且按期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奖励;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0㎡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小于2000㎡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小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