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清交,其中里面显示有两份工资,这会导致多扣税吗?两份工作的是加一起在扣税的吗,下面了解下吧。
新个税法实行累计预扣法按年计税,对于有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居民个人),应由各任职单位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扣缴个税;
但对于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一处扣缴单位减除,年终根据实际情况再办理汇算清缴。
咱们举个例子来看看:
2019年度,小明在甲公司任职,每月工资10000 元,同时也在乙公司任职,每月工资8000元;
小明选择在甲公司上社保公积金,每月扣除2000元,并且申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1500元;
小明在甲公司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1 月份:
(10000-5000-2000-1500)×3% =45元;
2 月份:
(10000×2-5000×2-2000×2-1500×2)×3%-45 =45元;
3 月份:
(10000×3-5000×3-2000×3-1500×3)×3%-90 =45元;
......
甲公司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如图所示,纳税总额为540元;
小明在乙公司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1 月份:
(8000-5000)×3% =90元;
2 月份:
(8000×2-5000×2)×3%-90 =90元;
3 月份:
(8000×3-5000×3)×3%-180 =90元;
......
乙公司每月预扣预缴个税如图所示,纳税总额为1080元;
虽然小明不用像税改之前一样,在次月进行合并申报,但因为年综合所得减去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的余额216000-24000=192000>6万元;
所以小明需要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申报是退税还是补税?
假设小明今年内没有其他收入所得了,我们将两家公司工资综合起来计算一下。
小明2019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
(18000×12-2000×12-1500×12-60000)=114000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14000×10%-2520=8880元;
可以知道,今年小明其实少缴了8880-1620=7260元的个税,等到参加汇算清缴时,需要补上所“欠”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