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等同于单身证明和未婚证明,那么在武汉怎么办理呢?在办理过程中又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受理条件:
1、户籍与婚姻登记处同属一辖区(当事人户口从一个辖区迁入另一个辖区的,由现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温馨提示: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是判决书还须提供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须注明死亡日期)。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出国人员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五)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具其《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六)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七)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温馨提示: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出具条件的,当场受理、出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友情提示: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
两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婚姻状况为有配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不予受理。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等同于单身证明和未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