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领津贴市针对一定年龄的老年群体所发放的津贴,只要有武汉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即可申请,关于申请的方式和发放的标准。详情见正文。
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对即将年满80周岁提前两个月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建立电子档案。
(1)社区(村)网格员按照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分配的高龄老年人信息进行登记。
(2)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
高龄津贴首次发放登记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必须配合提供真实信息。社区(村)登记时需确认老人户籍社区、居住社区、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各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季发放,银行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上季度高龄津贴发到老人的银行账号中。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依托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每月定期进行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老年人异动情况,社区(村)网格员发现老人异动也应主动更新或添加异动信息。对领取高龄津贴而老人长期不在汉的,可根据养老保险领取状态确定是否发放高龄津贴;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季度可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如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可补发高龄津贴;每季度社区(村)可采取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核实老年人相关信息。
市内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跨区异动的,无需重新申报高龄津贴。当季度高龄津贴由原户籍区发放,下季度高龄津贴由接收区发放。
市外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或去世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外地老人迁移武汉市的,户籍迁入当月享受高龄津贴。
对未能及时完成信息登记的高龄老人,取得联系后,经区民政部门确认需补发高龄津贴的予以补发,2018年之前未发的不计入补发时间。
市、区民政工作部门咨询电话(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