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在2021年在报销比例及使用上都有了全新变化,如果不知道这些变化的,可以了解下2021年5月1号施行的医保卡新规定,下面一起了解下详细的内容解读。
2021年1月8号有关部门发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从2021年2月1号起开始实施。其中有一条规定写明在定点的零售药店买药品时,需做到人与证一致,也就是不能拿着她人的证件进行买药,审查好人员的有效证件,严格禁止有人代替假冒的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医保卡和身份证“二证”都要有,如果不能同时出示这两个证件,工作人员是完全有权利拒绝向购买者提供购药服务的。
我国社保部门也在积极改进。如2021年2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5月1日医保新规实施,门诊也可以享受报销,报销比例最高达50%
医保统筹账户实施以后,看似个人账户的钱变少了,但实际上给老百姓带来很大的福利。
以前,很多人在门诊看病产生的医药费不能报销,只有住院才可以报销,无形之中增加了老百姓的压力。
有的人生病以后,并不需要住院治疗,只是在门诊做一些检查,吃点药就可以。但是现在的检查费用并不低,特别是市内的三甲医院,做个B超或CT,都得几百块钱,不能报销的话,就会让人觉得很无语。
医保年年在交,一年要交那么多钱,自己去看病,却一分钱都报不了,有很多人就会觉得不公平,有了弃保的念头。
新规实施以后,报销的福利再升级,去医院门诊看病,产生的费用也可以享受报销,报销的比例最高达50%,这应该是老百姓最大的愿望。
第二,异地就医的人,享受报销更加方便
外出工作,在异地生病就医,首先自己要垫付医药费,之后再带上所有的单据和资料,回到参保的地方才能报销,不仅耽误时间,而且来回也需要路费,报销比较麻烦,报销的比例也比本地要低。
自从门诊共济制度更加完善,医保新规实施以后,也会加快异地费用结算的时间,而且每个区域,都有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供居民异地就医结算,保证了病人的正当利益。
第三,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给家庭人员使用
关于医保卡的使用,之前只能由本人才能享受报销,不能借给他人。但是新规实施以后,医保卡的个人账户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对于这一变化,相信很多人都会拍手叫好。
这也就意味着,医保卡除了自己使用以外,还可以给家里的人使用,更加灵活。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家庭人员只能使用个人账户里的钱。
具体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及父母,在定点医院就医时,产生的费用,就可以用当事人医保卡的个人账户来报销,在药店买药,也可以享受这项福利。
第四,医保财务补助每人增加30元
今年,相关部门提出,居民医保人均财务补贴增加了30元,补助金上调以后,每人每年就有580元,而且个人缴费同步提升40元,达到每年320元。
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会有不小的经济压力,但是这个措施的实施,医保账户的资金更加充足,以后居民就医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五,若是医保断缴,有6个月的等待期
很多人都知道,医保不能断缴,若是发生断缴,就不能享受报销待遇,即使重新续费,也要等3~6个月才能报销。
新规之下,如果参保人已经交了两年的医保,如果发生断缴,只要不超过3个月,恢复缴费以后就可以享受相关的报销待遇,若是超过了3个月,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超过6个月的等待期。
第六,按病种付费,老百姓更加省心
按病种付费,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就是医院将某一种疾病,按照诊疗的费用进行打包定价,再来根据病人的年龄、病情严重程度、经济状况用医保来付费。
这方面的变化,与病人的关系不大,对于医院来说,花了这么多钱治这个病,钱就这么多,过度治疗创收也没用。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1)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3)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5)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2、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2)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3、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4、加强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2)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4)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