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机安检时,通常需要拿出充电宝进行安检,而充电宝上会标记有毫安容量,一般1万毫安、2万毫安都可以顺利随身携带,但不可放入行李中进行托运,下面来看民航局充电宝携带规定。
应随身携带。根据民航局的“充电宝”乘机规定,充电宝只能随身携带或放入手提行李中,不得进行托运,避免托运过程中因碰撞或摩擦造成起火,影响乘客正常出行。(注意:充电宝应为27000毫安以下,30000毫安的不能带)
民航局: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换算为27000毫安),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南航: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为了保证您的行程安全,航空危险品请谨慎携带(如充电宝、锂电池、含有锂电池的设备及其他具有易燃、爆炸、毒害、感染、放射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