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困难,减少疫情期间企业所受的损失,现在武汉市推出了社保免征5个月,哪么哪些群体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呢,免征时间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的呢。
1、 我市哪些单位属于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哪些不属于?
答:我市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均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这些人员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吗?
答: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等,均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3、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是多长?
答: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5个月。免征期为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
4、我市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哪些部分可以阶段性免征,哪些不可以?
答:属于我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其社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间,参保单位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5、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办理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仍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即:在免征期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免征期内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6、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免征期过后申请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能不能享受免征?
答: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办理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的,均按办理补缴业务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在2020年7月及以后(延办缓缴期间除外)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不再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如2020年7月后仍处于延办期或缓缴期,那么在延办期或缓缴期内,属于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仍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即:延办期或缓缴期内申请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免征单位缴费部分。
7、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答: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我市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即: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
8、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减免?
答: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即:减免工伤保险费额=应缴工伤保险费额×(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天数÷计划施工期总天数)。
9、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吗?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新成立用人单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
10、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免征手续?
答: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确定符合阶段性免征范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统一减免免征期内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税务部门对其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参保单位无需办理免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