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是指车辆到一定使用年限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需要强制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注: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7)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8)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9)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10)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